问题编号:[178318]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估价程序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一票进口旧设备被海关估价,要求根据海关估价结果进行补税处理,但是海关没有向我司开具《价格质疑通知书》和《价格磋商通知书》,而是要求我司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并加盖公章。根据148号令的规定,应当由海关制作并出具以上文件,我司不解为何要我司填写,望老师解答,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估价规程》第二十条,第二款,“在符合《审价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可不进行价格磋商。”《审价办法》第五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三)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旧品等的。” 所以,本问题关键是看企业意愿,如有要求,则货类符合不质疑、磋商的范围。 如在天津口岸办理通关手续,建议您联系天津海关相关的通关现场咨询,以其答复为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