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7030]
问题标题:危险品(车灯涂料)转口贸易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是厦门一家贸易公司(没有生产加工),现在的贸易方式是从日本进口,然后在国内销售,,现在想从日本进口后,一部分清关后在国内销售,一部分不清关转口卖给台湾或东盟各国,请问老师我们该如何操作,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第五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二)转口货物;(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五) 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第八条 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二)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四)国际中转;(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六)商品展示;(七)研发、加工、制造;(八)港口作业;(九)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贵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保税区、保税仓库和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开展上述业务。二、办理通关手续时,根据特殊监管区域的不同,贵公司可适用监管方式“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 “保税区仓储转(代码1234)”等监管方式开展相关业务。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请以现场海关执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