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印刷品是指用机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锌版、模型或底片,在纸张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等。
音像制品是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电影胶片、幻灯片等,以及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旅客携带和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予以退运。
1、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扇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仅有以下内容的可以放行
A.对我国现行政策有不同见解,仅作评论,无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
B.对我现任、离任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评价,无攻击、丑化内容的;
C.对中华民族一些落后现象的批评、议论、无恶意侮辱丑化内容的;
D.台湾等地出版的仅印有“中华民国”年号、国民党旗、党徽的书籍。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主要指:
A、具体描写性行为及其心理感受(包括同性恋、性变态、自慰行为);
B、淫亵性描写或传授性技巧;
C、淫侮裸体人像;
D、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其他性犯罪的手段及细节。
凡携带或邮寄进境有上述内容这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一律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罚款。
但属于下列内容的可以放行
A、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集邮邮票及书刊;
B、从人的生量、医学、卫生角度叙述性知识的书刊;
C、夹杂有淫秽色情内容,但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
3)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
具体是以星占、手相、面相、卜卦算命、看风水等封建迷信为主要内容的,刻意描写过分的暴力,残酷的虐待及肉体上折磨的手段和细节,使普通人感到恐怖,造成心理伤害的。
4)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2、旅客携带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禁止进境,违者,予以退运或没收
对赠送给我地方各级宗教事务机关、宗教团体的,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宗教事务机关的证明适量放行。凡进口大宗的宗教印刷品、必须凭国务院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对直接寄给我全国性宗教事务团体,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数量较少的,可予放行。
3、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禁止进境内容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出版物上印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
4)国家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
5)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个人携带和邮寄淫秽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除予没收外,并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主动向海关申报的免予罚款;
2)走私淫秽印刷品(如画册、书刊、扑克等)十册(副)以下,淫秽录章制品、幻灯片十盒(张)以下,或淫秽照片、画片五十张以下的,处以人民币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走私淫秽录像制品五盒以下的,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走私淫秽印刷品或淫秽音像制品在上述第2第3项所列数量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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