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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我外交人员回国进境免税车辆出售补税[146260]

问题编号:[146260]

问题标题:我外交人员回国进境免税车辆出售补税

问题内容:您好,我同事是中国驻外外交官,他2010年6月回国,带回了一辆车,当时已免税入境(应是免关税,其他三税已缴纳)。现在过了一年欲出售此车,根据规定需补税。想了解除补关税外,增值、消费、购置三税是否需缴纳?如需缴纳三税,计算时是否按车价加关税后的价格计算其他三税?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41号公告,馆员离任回国进境的免税自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在监管期限内,海关监管车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馆员需转让、出售或者处置其进境的海关监管车辆,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依法补交税款。根据相关规定,除补征关税外,增值税、消费税也应补征,在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应将补征的关税税额加入后计算。车辆购置税非海关征收税种,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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