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谘疑
问题编号:[109826]
问题标题: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谘疑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开发区的日资企业,05年设立,生产汽车检具,属于鼓励类,08年7月公司增资扩产,并于9月再次取得鼓励类确认。同年11月中进口一台数控加工中心时,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9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参考比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的设备参数,由于进口设备的参数优于该目录要求,在12月31日成功取得免表并报关进口。事后我们得知,在08年12月9日,财政部、发改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对于目录中的部分设备的技术参数做了进一步的强化,并规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资项目开始执行。 在这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先后出现了(2006年修订版)和(2008年调整版)两个版本。我的提问是:作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项目鼓励类确认和申办设备免税的日期都在2008年12月15日之前,但是设备的取得免表的日期在12月15日之后,那么 1、 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9号的框架下,外资公司应该参考比对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应该是(2006年修订版)还是(2008年调整版)? 2、 如果要参照(2008年调整版),我看到在该联合公告中,提到“为保证《目录》调整前审批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于2008年12月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请问,这一时间衔接过渡条款是否也适用于外资企业? 3、 这次的结论关系到我公司已经免税的进口设备是否需要追补缴税问题,外资投资方也非常关注,敬请指教,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贵司的设备经海关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审批免税并于08年12月31日前进口,至于该设备是否需追补税款的问题,请带备有关审批和进口文件询主管海关(即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