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8805]
问题标题:个人物品回国税金问题
问题内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这个规定我有点不明白,我行李中所有的东西都是自用物品,包括衣服,鞋子,电脑,电话等等,是这些加起来要5000元以内才能免税是吗?那个5000元您们怎么算呢?是要我提供我买的那些东西的发票,如果是小摊买的,没有发票怎么办呢?或者用了好久的东西,发票早就不见了怎么办呢?还有,如果按我发票的价钱,那大部分东西我都用过了,已经不能按原价来计算,那该怎么计算呢。如果是朋友送的礼物,价钱我也不清楚了,怎么算呢,难道是您说多少钱就多少钱吗,是不是我们个人没有还价的余地,所以有些不明白了。您说您们有估算制度,我想知道这个制度怎么制定的。个人物品每样大概也就1个,顶多2个的数量,而且肯定都是自用,这个您们要用什么标准去辨别呢? 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这里,请问这20种商品等都是指什么,有关规定又是什么呢? 最后请问如果我在机场免税店买的东西,比如相机,手表,化妆品或者包包什么的,回到国内时海关要收税吗?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建议您进境时如实向海关申报,实际通关时以现场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20种不予免税商品请参照海关总署2004年公告第7号。您在进关前在免税店购买的护肤品视同境外携带的物品,与您境外携带的其他物品一同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