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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在中国转口进口货物可以吗?怎么做呢?[114557]
问题编号:[114557]
问题标题:在中国转口进口货物可以吗?怎么做呢?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般贸易内资企业,目前有一单货物是在埃及的供应商提供的,我们想出口给日本的客人,所以希望货物可以到中国口岸周转一下,原货物再出口,是冷冻食品。请问此货物可以运到中国中转吗,可以免关税进入保税仓库吗,或者我的考虑方式不正确,应该用什么其他的操作方式呢? 在此项操作中,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 请指教,先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第五条第二款,转口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及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233”简称“保税仓库货物”。
二、同时,第六条规定,“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第二十二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二十四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五条,运往境外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三、另外,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1997年国务院批准修改)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转口贸易货物也可以以监管方式“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234”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申报存入保税区。具体可参照该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