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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手册核销时间是否可以晚于有效期[111802]

问题编号:[111802]

问题标题:手册核销时间是否可以晚于有效期

问题内容:尊敬的天津海关:您好,我公司现有一手册12月18日到期,预计12月10日最后一部分货物出口,这时再核销手册时间赶得及么?如果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期限超过有效期限可不可以?若是可以,超过有效期多长时间是可行的?需不需要向海关提交情况说明之类的?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参阅文件---《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 (令〔2008〕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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