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7978]
问题标题:外资企业二手设备减免税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我们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已拿到鼓励类项目确认书,现要进口一批二手设备用于生产。查询了一下相关公告,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2007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请问我们进口的二手设备如果不在这些不予免税进口目录里面的,是否可以跟新设备一样减免税呢?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是的,你的理解相当的正确,只是29号公告已经过时了。请查看财关税2009年55号有关重大装备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