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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ipad自用物品申报后是否纳税[139395]

问题编号:[139395]

问题标题:ipad自用物品申报后是否纳税

问题内容:你好,我一直在国外使用ipad学习与娱乐,预计明年回国旅游2个月并携带自用ipad回去(入境)并在2个月后携带它出境。介于最近出台的ipad关税问题,我想询问下如果我在入境时填写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申请携带入境并于2个月后携带出境,是否需要纳税呢?如果是,如何才可以申请携带高额个人物品入(出)境免税?因为这台ipad是属于我随身自用物品,我想了解相关问题~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福州海关

答: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二、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规定,对确定需要征收税款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执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海关依照规定凭担保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的其它物品,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境或进境。 谢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福州海关服务热线1236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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