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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外资设备物品转内销

问题编号:[107183]

问题标题:外资设备物品转内销

问题内容:我司于2007年4月23日进口一台贸易方式为外资设备物品的激光切割机,编码为8456100090.此设备当时为我司增资鼓励项目向海关申请免税表进口的,价值日元27900000.请问如果现在我司把此台设备销售给国内企业的话,我司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什么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如需补税大概是要缴税额是多少?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  你好,你的咨询我关已收到,现答复如下:你公司的设备销售给国内企业,应持《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补税申请报告到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相关补税手续。根据总署令179号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税时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计算公式为: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或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减免税货物已进口的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X增值税率;补税适用的税率、汇率为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补税手续之日的税率、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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