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6474]
问题标题:稳压电源的功率如何规范申报(完善)?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主要生产编码为85044013,85044014及8504401990,这些编码的申报要素均包括:1.品名;2.用途;3.品牌;4.功能;5.型号;6.功率;7.精度;其中请问:一、功率是否指输出功率? 二、输出功率里有可能因为输入的电压及电流的值不同产生不同的输出功率,那么要求申报的功率是指最大效率点功率(即额定功率),还是指最大输出功率(即峰值)?三、我司是电子帐册,但因为我司有研发试产部,造成了有可能一开始生产的产品会有后来设计方面的改良,造成功率不稳定而且将来的值是不可预知的,然而电子帐册备案一旦有进出口就不能修改规格型号,请问我们能否初次备案时备案为≤该电源预估的最大输出功率?即例如该电源的预估最大功率为928W,我司的规格写成≤928W,如果将来产品改良成700W,在此值范围内,是否符合规范申报的规定?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Bgyedu.CoM答:1、8504项下的稳压电源要求申报的功率应为额定输出功率; 2、电子账册备案时若某些型号的稳压电源未能准确确定时,建议与主管电子账册的海关部门联系能否在备案时注明一个功率的范围区间(该区间不能跨税号),在实际申报时申报的具体功率应确保在备案的功率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