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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自用车辆解除监管[115398]

问题编号:[115398]

问题标题:自用车辆解除监管

问题内容:使馆人员自用车辆解除监管后对使馆自用车数量有何影响?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境的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的,使馆和使馆人员可以按照相同数量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一)按照本办法依法转让、出售,并且已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因事故、不可抗力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者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已办理结案手续的。
您提到的解除监管手续不在二十九条规定当中。如还有疑问请致电:8573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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