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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海关:减免税设备异地监管[112037]

问题编号:[112037]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异地监管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公司是自理报关。进口了一批减免税设备,现在在太仓和珠海分公司。请问老师,这种情况下,为了交予太仓和珠海的分公司使用,需要办哪些手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如何写申请说明?感谢您的回复!祝好!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郑州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地点。”海关减免税货物移往非企业注册地使用,应前往属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设备异地监管手续。带上申请书、设备清单、原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原《征免税证明》、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等其他海关认为的必要单证到主管海关等单证。有关事宜可亲临属地海关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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