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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问题编号:[173112]


问题标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问题内容:你好: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  署加发〔2007〕143号,这是我从网上搜到的,现在还有效吗? 现在关于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仓库建设以及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以及其他基础设施有没有建设标准或者要求。还有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有什么具体要求? 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署加发〔2007〕143号)为有效文件,仍继续执行。青岛海关2006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对保税仓库的验收标准有明确要求,如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第三款,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符合海关对仓库的监管及海关统计的要求,能够准确及时记录每项商品的收、付、存情况,能够分别按照时间、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报关单号调取相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公告所列其他具体要求可在青岛海关门户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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