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旧电器是否算生活用品
问题编号:[97970]
问题标题:旧电器是否算生活用品
问题内容:我和我先生均在美国做访问学者5年,现准备回国定居,有三台旧的微型计算机(使用时间分别为5年、4年和1年)及一台旧DVD机(使用时间4年)想带回国。
我的问题是:
1,这种旧的物品申报时是按购买时的价格申报还是按折旧后的价格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说,对于“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连续在外每满18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那么上述旧的计算机和DVD机是否属于“生活用品”?
3,我有一些儿童书籍、儿童DVD和录像带,是在美国时买给小孩看的,现在也想带回国,是否要交税?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有关规定,旅客将自用物品运进境,应当持身份证件、居留证件、《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旅客在海关办理自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提交经主管海关批注的《申请表》等相关单证。书籍、DVD、录象带等在自用合理数量中可以免税放行,具体通关情况你可以咨询现场业务二处,电话55036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