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2278]
问题标题:咨询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有关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领导! 不好意思,还得麻烦确定一下:一是,国发【2012】58号《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这与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冲突么?这种情况下,还能否批复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二是,《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审批办法》(署加发字〔2013〕124号),能给我发一份么?,在网上找不到详细审批办法,谢谢。三是, 能否提供一下青岛海关精通该项业务的专家的电话,不胜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属于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不同概念。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及审批条件,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署令130号,可从青岛海关门户网站下载)。二、《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审批办法》(署加发字〔2013〕124号),不属于对外公告文件,不能对外提供。三、有关具体业务的咨询事宜,可联系所在地主管海关加贸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