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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194092]

 问题编号:[194092]

 问题标题: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设备及零件,原产地为瑞士,我公司于国外签订和同时,分为技术合同和设备合同。此次进口的设备及零件中只有一小部分的零件涉及到这个技术。我们在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将技术费支付给了对方,可是在通关时海关向我们提出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我们因为是第一次向国外购买技术,觉得有点不能理解,通过一些咨询有这方面了解的人,只是听说有特许权征税这一说法,但是我们不知道应该是按照所有料件交税,还是应该是缴纳技术对应的那部分料件的税。望请多指教。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海关征税所指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虽然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货款往往分开支付,但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这也国际通行惯例。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将《WTO估价协定》相关内容转换成为国内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的三个条件,即(1)与进口货物有关(该部分强调的是“有关”,而不是简单的“对应”);(2)费用支付作为货物销售的必要条件;(3)未计入完税价格中。如您所述,现场海关对贵公司进口货物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征税进行审查是有法律依据的。在个案处理中海关一般按照如下思路进行审查,供参考:(1)查明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具体金额;(2)根据企业提供的技术合同以及技术资料等其他材料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符合应税的3个条件;(3)符合应税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到对应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征税;与之不相关的进口货物不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分摊对象,即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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