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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快件业务方面[119021]

问题编号:[119021]

问题标题:快件业务方面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以下2个问题:一、进口货物经过向海关申报、查验放行,货物的申报价格也是海关审核同意的,且货物已经放行,这样可以认为是企业低报价格吗?可以重新认定估价吗? 二、在快件业务方面,国际货运公司除了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按照国外企业提供的清单如实申报外,有义务核实国外发件人和国内收件人的真实性吗?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第六十八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第六十九条: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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