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减免税设备退运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退运
问题内容:我司于2004年进口一批模具,当时用减免税办理进口,模具为外国生产完产品后需办理退运,请问如何办理退运,总价是否按原来的打单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一、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简称“退运货物”;
二、对于以监管方式“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进口的货物,退运出境时可以使用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总价”填制的有关规定,对于“总价”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总价栏目应填报货值。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