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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关于关税的咨询

问题标题:关于关税的咨询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家荷兰在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的独资企业。用于生产的半成品原料,都有荷兰总部提供。以前所有的成品都只供应中国市场,所以我们就是一个纯粹的一般贸易的进口。但是前一阵有印度公司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要了样品,很有可能在今后采购我们的产品。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有出口。我们的问题是:第一:象我们这样的情形,符不符合来料加工贸易?第二:不是所有进口的原料,都用于出口。出口只占一小部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操作?第三:如果是来料加工,进口的关税和出口的关税是否可以互相抵消?目前想到的就这么多,请你们能够在百忙之中,尽快给我们一个回复。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加工贸易监管办法,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请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判断;
2、目前对进口料件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
3、没有进口关说与出口关税互相抵消这一说法,如果经审批可以办理加工贸易的话,备案在手册上的料件是保税进口的,对于出口成品部分,根据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规定,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以上答复供参考,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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