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变更手册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于今年1月初在黄岛海关办理了一本不作价手册,但根据海关103号公告规定,09年1月1日以后的不作价手册要征增值税,由于当时递交资料的时间是去年12月底,审批通过的时间是一月初,故当时办理手册时没有征税。09年4月28日,青岛海关要求我司要补交增值税,我想请教一下
(1)我司需要变更手册什么哪个项目?是保税方式那一栏吗?
(2)变更不作价手册需要提供哪些单据?
盼速回,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海关总署103号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备案变更,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因此,应以手册备案审批的日期为准。你司手册中备案的征免性质应由“全免”改为“特案”,提交材料和办理程序请参阅本网站-办事指南-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具体请直接联系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电话0532-86987777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