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羊毛处理防蛀剂
问题内容:您好,我们公司有一个产品,是纺织工业用助剂,具体成分如下: 5-氯-2-[4-氯-2-[(3,4-二氯苯基)氨基]酰胺苯氧基]苯磺酸钠85%,尿素15% 它作为防蛀剂用于羊毛产品的后处理。该产品该作为杀虫剂归入3808项下,还是应归入3809纺织工业用助剂?如果归入3808项下,需要进出口农药登记证,而该产品并非农药,且我司没有农药进出口经营权,该如何操作? 盼回复,多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所询物品归入3808项下。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函》(农(农函)[2000]2号),对一些既可用作农药,也可用作工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出口,则企业不需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对此类商品,海关不再验核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改凭农业部向进出口企业出具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因此,你司可向农业部申领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