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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四种商品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等四种商品,自1998年1月1日起,纳入国家进口总量,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凡属于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应在立项前报外经贸部批准并获得出口配额。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和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四种商品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和加工贸易合同。
一、企业资格认定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贪污批准设立的生产性企业;
(二)企业已建成投产,资金如期到位,从事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符合其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其中,从事植物油加工贸易的企业,应为1997年1月1日以前贪污批准设立的企业;
(三)企业经联合年检合格。
二、申请配额许可证手续
(一)申请从事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需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随附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从事来、进料加工业务的报告;
2.企业对外签订的原料进口合同、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出口合同;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个的对企业的核定意见及申报文件正本;
4.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副本影印件);
5.上期进口合同执行情况(核销单);
6.外经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合格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审批手续,并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证明》。
(三)外经贸部和特派员办事处凭《进口配额证明》和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文件,核发四种商品进口许可证。
三、进出口商品放行
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合同批准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凭进口许可证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验放进口原材料;复出口制成品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凭出口许可证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验放。加工后产品因故内销的,须报外经贸部批准,海关凭外经贸部批件办理有关手续。
四、时限规定
(一)四种商品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其中进口原料加工复出口食糖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不办理有关进口手续,自动作废。([1997]外经贸资发第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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