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的重量必须符合外贸合同规定要求,以避免出口后发生索赔和防止交货溢重遭受无形损失。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司称计重人员,设置必要的准确衡器,对每一批出口商品进行准确计重,并作出重量明细单(细码单)。 计重用衡器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在使用衡器时,选用衡器还应适合所衡商品重量,恰当的衡量值掌握在250d到最大称量值之间(d为衡器的最小分度值),以确保计重结果的准确性。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计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司称计重人员应得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考核合格。
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重量证书的出口商品,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合同、信用证规定的计重方式进行计重。对衡器计重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不同商品、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全部衡重、抽磅复重或监视衡重。
全部衡重是由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对整批商品全部进行计重,得出准确的毛重、皮重和净重;抽磅复重是在生产企业正确计重的基础上,由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抽取部分商品对照重量明细单进行复磅;监视衡重是在生产企业进行计重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执行监磅,检查司称员的操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称重结果是否正确,细码单是否清晰正确,严防操作不当,跑车漏衡和漏记误算,严禁弄虚作假,随意估数,确保监重结果和码单数据准确无误。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正确执行计重,仔细复核码单,按照实际的鉴定结果对外签发重量鉴定证书。对以公量、干态重量和限制含量等结算的出口商品,应于衡器计重的同时,抽取样品化验水份含量,按规定核算重量,保证出口商品重量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