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海关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更好地方便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合法进出口及准确核算成本,加大海关执法的透明度,保护海关及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海关总署于2000年决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
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能够提供满足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预归类决定所确定的商品归类编码为决定作出时中国海关有效使用的进出口商品十位数编码。
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及其管辖的区域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