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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来料加工物料进出口贴牌的问题及授权问题

问题编号:[102394]

问题标题:来料加工物料进出口贴牌的问题及授权问题

问题内容:你好! 现我公司欲签一份来料加工合同,所加工的电池进出口时都贴有**品牌,请问是否可以,有没有什么规定? 另外。来料加工的国外公司其在中国区注册成立之子公司是否有权限授权我公司根据生产要求代为加工,望百忙之中给予解答,多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有关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因此,你公司在定料加工过程中使用其他公司注册商标,必须得到该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
四、来料加工的国外公司其在中国区注册成立之子公司,无权对其母公司所注册的商标进行授权许可,若委托你公司根据生产要求代为加工标有上述商标的货物,子公司必须得到国外母公司的授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海关将对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依职权主动保护,商标是否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 查询时请注意是否与知名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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