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3809]
问题标题:台式计算机硬盘磁头臂商品编码是否归84733090更为恰当
问题内容:你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8号中涉及的第12项计算机硬盘磁头臂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中. 将台式计算机硬盘磁头臂的商品编码归为84733010(大、中、小型计算机的零件), 按教科书中计算机的分类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计算机都只属于微机,而不属于小型机;而海关已批准的台式计算机硬盘磁头臂商品编码也是按84733090审核批准的, 请问是否归84733090(品目8471所列其他机器零附件)更为恰当?谢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深圳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进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则负责对企业的商品归类依法予以审核确定。因此,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是进出口企业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均已公开出版,中国海关门户网站(http://customs.gov.cn)也开设了“商品信息查询”、“商品归类决定”等栏目,建议您根据有关商品的具体特征,首先通过上述工具书或网站进行商品归类。如在查阅上述归类依据后仍对商品归类存在疑问,除通过本网站进行网上咨询外,还可携带资料前往现场海关通关部门进行咨询,或是联系我关区预归类社会化服务企业办理商品预归类手续。预归类社会化服务企业名单、联系方式等详见本站“办事指南”—“税费征管”栏目http://shenzhen.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9/tab12294/module33640/info1757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