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外国人自带车
问题内容:你好:办理外国人自带车是否必须有就业证和居留证?如果其在出入境办理的是商务签证而且是一年有效期可不可以?受聘的中国公司不是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办理?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怎么办理?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海关有关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为非居民长期旅客。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常驻人员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因此,不满一年以上或者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内等上述三个情形之一的,均不能进口自用车辆。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办理请参阅本网站-办事指南-企业管理-进出口收发货人登记。如果在青岛地区,可致电青岛大港海关旅检科联系办理,总机0532-82955112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