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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解除监管设备[142639]

问题编号:[142639]

问题标题:解除监管设备

问题内容:到海关办理解除监管设备需要提供的资料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报关员

答: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请向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咨询。有关减免税设备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按上述规定,向海关递交的资料应包括进口报关单、《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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