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9348]
问题标题: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
问题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对2008年7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有2个条款理解不是很清楚,烦请指导下。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从以下规定:(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不明之处:监管期满,设备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申请解除监管时,是否是根据申请时的HS对应的监管条件来确定,若涉及则免于提供,若不涉及则本就不用提供? 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是指要按现行HS对应的监管条件,相应的提交入境货物通关单和自动进口许可证,而不是检验检疫证明和自动进口许可证? 烦请详细解释下。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国内销售或用于加工后国内销售的和外商投资额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适用本办法,并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凭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检验检疫证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不明之处:若提前解除监管申请时,是否根据现行HS对应的监管条件来提交相应的机电证和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提交原进口时的还是在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时重新再次申请检验检疫证明?若HS对应的监管条件无“O"和"A"那是否就不用提交这两个证件? 烦请解释下,十分感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应该明确的是,机电产品进口时已明确了商品编码,同时也就确定了其监管条件(商品编码与监管条件一一对应关系,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除外)。进境后“监管期内”或“监管期满后”等情况,并不会改变机电产品的商品编码,因此,监管条件也不会发生变化(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