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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时限”

 在货物通关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海关监管的“时限”要求,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文 | 大连海关 姜鹏
  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对一些业务的办理时限有着严格的规定,最常见的如进口货物14天不申报要交纳滞报金、税单开出后15日内不缴税会产生滞纳金等。企业如果忽视了这些时限方面的规定,可能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以下将通关过程中一些容易被忽视的时限加以整理,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注意。
  税款缴纳的时限。一些企业在海关开出税单后因各种原因没有交纳税款,需要注意:海关规定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租赁货物租金纳税的时限。租赁进口货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要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暂时进出口方面的时限。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海关批准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复运进出境,必须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一定要在规定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逾期提出延期申请海关将不予受理。
  修理物品方面的时限。进境修理货物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出境加工货物的时限规定与此相同。
  保证金方面的时限。企业在进出口工作中经常会因为价格、归类、化验、单据不齐全等原因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先放行货物。一般情况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企业在办理担保手续时要注意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担保事项。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初海关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担保事项的,一定要在担保期限结束前向海关申请延期。否则海关将在期满的5日内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时限。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办理期限是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退运货物的时限。经常有一些货物因各种原因退运进境。只有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并且出口货物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确认后,才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不符合这项规定的退运货物是要征税的。
  进出口货物退税方面的时限。企业要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属于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提前申报的时限。企业如果想提前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办理手续。
  (注:具体情况请以通关现场海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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