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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减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114800]

问题编号:[114800]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

问题内容:我司为外商独资企业.于07年免税进口一台设备.现由于实际需要向海关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手续,请问该向海关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如获批,又该怎样办理有关的补税手续?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 你好,你的咨询我关已收到,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减免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如汕头企业可到一站办)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另外根据《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 —————————] 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计算减免税货物补征税款的,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海关接受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补税手续之日作为计算其已进口时间的截止之日;
(二)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货物实际转让之日作为计算其已进口时间的截止之日;转让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三)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应当为减免税申请人破产清算之日或者被依法认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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