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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货运代理公司如何申请在首都机场设立进口仓库[143797]

问题编号:[143797]

问题标题:货运代理公司如何申请在首都机场设立进口仓库

问题内容:您好!我们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有一定的海外代理资源,现根据业务需要,想在首都机场建立自己的进口仓库,即国外进口时,主单收货人显示我公司名称即可从在到达后转入我司仓库,请问如何申请,如何收费?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Bgyedu.CoM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署令第171号)规定,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四)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第八条 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查经营监管场所的申请。申请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以下简称《批准设立决定书》,见附件3);申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见附件4),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5)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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