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国内生产的物品出境维修
问题编号:[103328]
问题标题:国内生产的物品出境维修
问题内容:尊敬的贵关领导,您好!我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我公司现自己生产的模具部件,因需要电镀,所以需要出境到日本进行维修,再返回国内使用,我司向国外付维修费,但是此维修费的具体金额需要把模具部件送到日本以后根据实物才能做出具体维修费报价,
请问:
1.我司是否应该按进出境修理物品来办理通关?进出口报关时都需要什么其它单证?
2.我司是应该在出口报关时申报维修费还是应该在进口报关时申报?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可以按照修理物品办理进出境报关。维修费在进境时申报。进出境申报时的注意事项如下:出境修理时:
1、填报出口报关单;
2、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维修合同号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号;
3、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征免规定根据情况填报“全免”;
4、企业应当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进境申报时,注意事项:
1、填报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
2、H2000系统“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原出境修理的出口报关单号;
3、以海关审定的料件费和修理费作为完税价格,修理费和料件费单列一项,与进口货物分别填写在报关单商品栏内,其中货物的征免规定为“全免”,修理费和料件费征免规定为“照章”;
4、企业应当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