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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出口加工区残次品复运出境[164660]

问题编号:[164660]

问题标题:出口加工区残次品复运出境


问题内容:出口加工区部分残次品想复运出境,不知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如何申报,备注是否注明复运出境原因,原进口时的报关单号,报关时是否还有特殊要求?请海关老师给与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生的残次品出境时,如果残次品的单耗与普通成品一致,可以不加区分;但是若不一致,可以作为一项新的成品进行出口。具体贸易方式依据备案合同情况办理。如有未竟事宜,请致电账册备案地海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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