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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海关:出口加工区-区内设备退运

问题标题:出口加工区-区内设备退运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你们好! 我公司在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主要从事番茄酱及番茄沙司果蔬罐头深加工,全部的设备从国内采购,今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公司不再生产番茄沙司类产品,番茄沙司生产线将闲置,而在哈萨克斯坦的一家公司想购买我公司的番茄沙司生产线,请问我公司的番茄沙司生产线(从国内购买的,区外企业已退税)能否直接申报“区内设备退运”出口给哈萨克斯坦公司?还是需要按“设备进出区”重复交一次关税和增值税退运给区外企业,区外企业再按“一般贸易”出口哈萨克斯坦公司?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答:您所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89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你公司所述生产线不属于“区内设备退运”,“区内设备退运”指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境外。而你公司设备不属于用于出口加工区实际进出境货物,应属于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中的'设备进出区",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你企业可先办理国产设备的退区,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产设备的实际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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