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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赠送汽车

问题编号:[103612]

问题标题:赠送汽车

问题内容:关员好 ! 我司系韩国企业在境内投资的工厂,由于近年业绩突出,韩国企业赠与我司小汽车一辆.请问如果进口的话我司该以何种贸易方式申报,征免性质是什么. 此类进口是否需要缴税?烦请解决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
1、常驻机构(三资企业)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海关备案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三)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地海关旅检部门办理,无须办理《征免税证明》。
2、汽车属于进口口岸限制,国家指定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4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三资企业进口自用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企业凭商务部或省级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汽车进口配额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3、汽车属《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因此需征税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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