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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于日本的冷軋不銹鋼帶材保稅進口在哪些情況下不需征收反傾銷稅?
问题编号:[103426]
问题标题:原產于日本的冷軋不銹鋼帶材保稅進口在哪些情況下不需征收反傾銷稅?
问题内容:関員,您好!
請問原產于日本的冷軋不銹鋼帶材保稅進口在哪些情況下不需征收反傾銷稅?
必須提供商務部出具的價格承諾協議才能不徵收反傾銷稅嗎?
還是只要進口價格不低於海關參數系統價格即可免徵反傾銷稅?
内銷也使價格不低於海關參數系統價格即可免徵反傾銷稅?謝謝!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自日本的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不锈钢板材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等单证,在产品因故内销时海关按审定的原进口料件的价格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相应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部分特殊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除外(具体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署税〔2000〕820号),但须向海关提交国家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出具的“认定证明”。 对于与我国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企业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商品时,须向海关提交由该公司出具的“出口证明信”,对不能提交有关单证或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被诉倾销产品的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海关认定应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