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4849]
问题标题:向区内生产企业租赁保税设备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领带您好!我厂是区外企业,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我厂想从保税区内租赁一批保税生产设备,请问如何操作? 1.是按照"租赁贸易(1523)"和"租赁征税(9800)"方式申报2份报关单吗? 2.设备使用完毕后申报出口退回区内生产企业时能否退税? 3.租赁期限有无要求?烦请答复,不胜感激!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货物。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上述监管方式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应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应为“补偿贸易”(0513)。“租赁贸易”(1523)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租赁不满一年”(1500)期满复运出(进)口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鉴于你司提供的信息模糊,如你司符合租赁贸易的上述相关资质和条件,则可按租赁申报。否则,应按区外企业提取货物的实际监管方式办理申报手续,属于加工贸易的,则按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监管方式申报;属于一般贸易的,申报为一般贸易。另外,从区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从区外进入特殊区域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2)从区外进入特殊区域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3)从区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4)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区内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其他未竟事宜,可拨打12360或黄岛海关驻保税区办事处通关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