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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不作价设备转投资额[178260]

问题编号:[178260]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转投资额


问题内容:关员你好,现在有个问题想咨询下。我司前身是来料加工厂,于2008年12月转型为外商独资企业。按照海关总署2012年第7号公告,我司准备把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进口的(关税、增值税全免)一些尚在海关监管期的不作价设备转为投资额处理。现在我司主管海关(凤岗海关)告诉我们,尽管我们符合总署今年第7号公告要求,但我们还需要符合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第五条要求,即自2008年5月1日后批准进口的设备如果是《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内商品,进口时免增值税但需征关税。我司这次办理的很多设备都在目录范围之内。现在关员要求我们提供2008年5月1日之后进口设备的外经来料加工协议(补充协议)报批表,如果报批表日期在2008年5月1日前,即准予我司办理此次转投资额备案,给予免关税免增值税待遇;若不能提供,则2008年5月1日后(按报关单进口日期)进口的设备需补征关税才可给予办理转投资额备案。请问:现场关员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总署今年7号公告没有提到这个要求呢?我司管理层是基于只要符合今年总署7号公告要求即享受免关税免增值税待遇才去做转投资额处理。现在关员又提出这个要求,让我们觉得无所适从。迫切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对符合(2012)年7号公告的转型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设备的减免税结转手续,但结转前的设备进口时应符合当时的进口减免政策,如不符合,应补征相应的税款。你公司此次结转的设备如属于(2008)29号公告范围的设备,请参看(2008)64号公告要求是否需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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