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不作价设备处理
问题编号:[108325]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处理
问题内容:因我司09年初濒临倒闭,后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及新投资者的加入方渡过难关,现企业法人已变更,但针对前企业法人所留下的不作价设备我司应如何处理?如果是要核销征税因新投资者已为企业垫付不少前期拖欠厂租、员工工资、水电费、社保、供应商货款、拖欠设备款等,后期启动生产运作亦需一大笔资金,而我司目前资金状况确实较为紧张,新投资者对于再征不作价设备税金可能难以承受,请问是否另有其他方法处理不作价设备?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规定,对仍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在不作价设备,经设备所有权人同意,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是经原外经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二是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后,由企业自行处理;三是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待遇的企业使用;四是向主管部门申请不作价设备的放弃处理。具体可咨询主管海关或查阅《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