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8365]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产地问题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 我司是进料加工企业, 预计要由泰国购入『硬盘裸碟』后, 再与我司加工的PCB板 (该板子会有控制芯片和电阻,其目的是为了让硬盘能以USB接口使用) 及硬盘外壳组装成为外挂式硬盘(HDD)后, 再出口到海外.由于硬盘裸碟 的H.S code 与外挂式硬盘的H.S. code完全一样(均为84717010),依《海关总署122号令》&《国务院令416号》解释,客户认为:1.因其税则归类未改变,2.按从价百分比标准认定出口产地 (裸碟的成本已占成品硬盘成本的70%) ,故出口时,产地应标示为 Made in 泰国;想请问这样解独是否正确? 因为报关行代为询问海关,海关回复因有加工行为,出口产地只能做Made in China,但客户表示,无论是依国际对产地认定的标准或是依上述中国法规,都应该做Made in 泰国.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应参照《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第122号令)判断货物原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