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6723]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异地监管
问题内容:我公司于2010年9月向北京海关申请6台减免税设备异地监管手续,北京海关于11月3日向异地监管海关制发的异地监管联系函,异地监管海关于2011年3月23日回执确认异地监管。请问,我公司上述设备异地监管时间是以北京海关制发异地监管联系函为准还是以异地监管海关回执时间为准。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1、异地监管时间起点应该是你公司实际将货物放置于异地之日。 2、自北京海关制发异地监管联系函之日起,你公司应可以将相关设备开始放置于异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