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青岛海关:不作价设备增值税事宜[139612]

青岛海关:不作价设备增值税事宜[139612]

问题编号:[139612]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增值税事宜

问题内容:您好! 1.现在不作价设备进口时要进口环节交增值税,过五年监管期后,按照新的规定需要退出境外。请问一下退运时海关是否会将进口时所交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给企业?谢谢! 2.过监管期后的旧不作价设备如果继续留在国内使用的话,怎样办理相关手续,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1.根据有关规定,不作价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2.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一)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二)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四)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视同旧机电产品进口,按《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555号)和《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42号)的规定实施管理,但进口时已办理过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旧“不作价设备”,可不再履行旧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手续。具体以现场海关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上一篇:深圳海关:MP3归类[139791]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