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转关业务
问题编号:[107505]
问题标题:转关业务
问题内容:您好,我厂是一家来料加工企业,出口商品编码是7601200000.原来的货物都是经香港中转再上大船去日本的,但现在应外商的要求,货物在南海报关后再转关到南沙或盐田码头直接上大船运至日本,不再经香港。请问转关的话,运抵国及指运港是否都应填写“日本”,填写“日本”的话,监管要求及其申报的单证是否与经香港中转一样呢?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的规定,转关申报单无需填报运抵国和指运港。报关单上的“运抵国”应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货物转关出口与直接出口监管要求没有不同。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