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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前可否要求复印案卷材料?

 问:您好。我公司因对海关的审价不服提出复议,提出复议后想到海关申请阅卷并复全套材料,但海关表示我们可以摘抄,但不能复印。请问此做法是否违法?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法定情形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提供必要条件。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但现行规定并未有对能否复制有关材料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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