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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两岸ECFA税则材料鉴定[161209]

问题编号:[161209]

问题标题:两岸ECFA税则材料鉴定

问题内容:本公司(台湾公司)产制某项塑料产品,打算以ECFA税则39023010出口到中国地区(2012年起,零关税),该税则系针对初级形狀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乙丙橡胶丙烯单体单元的含量大于乙烯单体单元)进行定义。请问在中国入关时,本公司如何证明产品符合该税则之定义,中国海关需要进行成份鉴定吗?如何鉴定?或是只需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即可入关?需要哪些文件?或完全都不需要鉴定?恳请释疑,感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入境货物能否享受ECFA税率,是否属于大陆方面降税产品清单,其商品归类以《中华人名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准。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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