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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关于适用A类管理降级问题[191695]

 问题编号:[191695]

 问题标题:关于适用A类管理降级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同志: 您好!本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97号令)时有个问题没弄明白,关于第三十条“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请问A类企业如果违法海关监管规定并被处罚款,那么一次罚款多少就会直接将为B类?或者1年内累至罚款多少会将为B类呢?(管理办法中好像只规定1年内累至罚款100万元就降为C类)。盼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A类进出口收发货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如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A类报关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第三十条规定:“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因此综上所述,A类企业如发生一次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罚款额超过人民币3万元,则将被调整为B类。但如果A类企业发生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因不作为企业分类评定记录,因此不作累积。如仍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756-8164147、816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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