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7251]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以人民币结算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您好!为避免汇率波动给公司业务带来影响,我司拟对所有以进料对口方式进出口的货物用人民币结算,请问:1.以进料对口方式申报出口货物是否与用外币申报监管方式一样?是否需用核销单?可否退税?2.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是否与用外币申报方式一样?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若贵企业属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以人民币结汇试点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人民币结汇许可证,再到外经主管部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以外经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内容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备案手续,具体可咨询外汇管理部门和外经主管部门。